“马大哈父母应负刑责”是一种公共警醒
2月27日发生在天津市南开区的两名儿童坠亡事件,再度将儿童监护人疏忽应承担何种责任的话题放置于舆论的焦点。这也成为全国政协委员们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记者获悉,全国政协委员李铀牵头,并联名曾蓉、刘建军等13位全国政协委员,向本次政协会议提交了《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疏忽)行为“入刑”的建议》,呼吁追究失职监护人的责任。 天津儿童坠亡事件后,13位全国政协委员向本次政协会议提交《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疏忽)行为“入刑”的建议》,呼吁追究失职监护人的责任,速度不可谓不快。民生问题,是两会的重点内容之一,也是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主要内容之一。能够迅速地关注到儿童群体的意外伤害问题,并积极提交提案,某种程度上,这也是政协委员积极履职的表现,值得肯定。 不要低估了儿童意外伤害问题的严重性。公开的数据显示,我国儿童的第一死因是意外伤害。中国每年近1000万的孩子受到意外伤害,其中死亡儿童达到10万。而这些伤害事件中,大多数与监护人的疏忽失职直接相关,相关案例随处可见,令人心惊。那些本应该成为儿童安全第一监护人的父母,往往成为儿童意外伤害事件的主要制造者,这是不能不被看到的现实痛楚与困境。 现在的问题在于,虽然我国有着多部与儿童保护相关的法律,对各个领域内儿童权益的保护几乎都有涉及,但独因监护失职(疏忽)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没有法律支撑予以责任人惩戒。而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虽有涉及内容,但它们都过于粗线条,可执行性差。许多时候,父母应让儿童随时处于安全的环境中,并没有成为必须的义务,而成为一种自由的选择。追根溯源,这正是许多儿童意外伤害事件的由来。 在此情况下,“马大哈父母应负刑责”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迫在眉睫。正如参与联名提案的全国政协委员所说,监护制度是公法,应当纳入刑法保障,尤其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刑法应当责无旁贷。作为监护人,父母的监护职责是法定义务,必须履行。只有对“马大哈父母”追究刑事责任,增设“儿童监护疏忽罪”,才可能真正倒逼所有父母履行义务,也才能警示整个社会——监管孩子容不得疏忽。 当然,也有网友表示,人家家里小孩出了意外,监护人还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否太不讲情理?与此同时,如果对“马大哈父母”追究刑责,谁来履行对其子女的监护责任?应该说,这些质疑都不无道理,但它们都能通过法律加以调整。无论如何,政协委员联名提出“马大哈父母应负刑责”的提案,至少已是一种看得到的公共警醒:儿童伤害事件不应该再发生,法律的倒逼与补全刻不容缓。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