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司机捎带财物“丢了”3万
来源:新闻网近日,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捎带财物遗失引发的民事官司,一村民委托当地熟识的客运班车司机携带3万元现金给县城的亲戚。不料,到了目的地后司机称将钱弄丢,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以至于对簿公堂。当地法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万元。委托司机捎带3万元,他说“不见了”据介绍,道真桃源乡人刘某夫妇在县城经商,今年6月,因缺少周转资金,刘某委托桃源乡的亲戚韩某,在桃源乡信用社为其代办3万元贷款。韩某把钱贷出来后,委托当地一个叫曾某的男子带到县城。曾某是一个客车驾驶员,经常往返桃源乡和道真县城,帮乡亲无偿携带物品。“因为大家是乡亲,都知根知底的,平时其他人也经常找曾某带东西。”韩某说。他把装着钱的信封交给曾师傅,当面将钞票清点了一遍。当天下午,刘某到车站取钱时,接到了曾师傅电话,“刘哥,怎么办?你们托我带的东西弄丢了。”刘某吓一大跳,连忙问他怎么回事。曾师傅称,韩某把装着现金的信封给他后,他就顺手放在驾驶室的手套箱里。“中途有乘客要下车方便,我就到一个服务站停靠,趁乘客上卫生间的功夫,我也离开驾驶室,到外面抽烟。”曾师傅说,等他回来后,发现那个装着钱的信封不见了。对于曾师傅的话,刘某和韩某都有疑问,“以前曾某给我们带东西从来没出过差错,这次怎么会这么巧?我们怀疑是曾某想私吞这笔钱。”由于曾某提供不出被盗证据,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最后刘某、韩某一纸诉状将其告至法院。双方各执一词,法庭最终判决11月底,当地法庭正式开庭审理此案。庭上,刘某代理人指出,曾某既然答应带这笔钱,就有义务将钱保管好并交给自己,不能以“带丢了”推卸责任。但曾某认为,自己带钱只是出于大家是熟人,不便推辞,但自己没有收费,没有保管的责任,所以也就没有赔偿的义务。刘某代理人表示,尽管曾师傅是免费带货,但还是有保管义务,现在因为保管不当导致3万元遗失,曾师傅应该照价赔偿。12月初,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曾某受二原告刘某、韩某委托顺带现金,曾某拿到钱后不慎将钱遗失,属重大过失,给二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无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万元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遂作出一审判决,判被告曾某赔偿二原告刘某、韩某3万元。据法官介绍,委托合同关系在日常生活中较为普遍,但很多群众却对相关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此次公开审理该案,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对委托合同的相关法律关系向旁听群众进行宣讲,以此告诫当地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既然接受了他人的委托,就应尽职尽责地按委托要求办事,否则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