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阳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规定》正式出台,新规呈现两大亮点:救助覆盖面扩大到没有贵阳市户籍或没有居住证,但在贵阳有相对固定住所且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具有相对固定工作且持续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家庭或个人;救助对象遭遇紧急情况时可先救助后补办手续。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因遭遇疾病、意外事件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贵阳市民政局相关人士介绍,这是2009年7月以来,在试行《贵阳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规定》、《贵阳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规定(试行)》的基础上,贵阳在临时救助方面正式出台的政府规章,新规比前两个规定更为规范和完善。
在救助标准方面,由各区(市、县)政府根据救助对象经济状况、困难类型、基本生活困难期限和当地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原则上保障救助家庭对象1个月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对象从发生特殊困难至获得家庭支持前,此期间的基本生活。对困难程度特别大,面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的急难家庭或个人,救助标准可适当提高。
在救助程序方面,新规简化为审核、审批二个层级:以家庭为单位,按照“户主申请、社区服务中心(乡镇政府)审核并张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备案”的程序实施。
另外新规明确,救助对象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该家庭将被列为不诚信家庭,并追回冒领资金。
区(县、市)民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押、拖欠临时救助金的机构和个人,按规定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曾秦)
临时救助对象:
六类家庭两类人员
1.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2.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前述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3.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4.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5.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支出超出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50%以上)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6.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7.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8.区(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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