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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长沙市居住证办理新政解读 [打印本页]

作者: cnxqw    时间: 2016-7-1 14:23
标题: 长沙市居住证办理新政解读

红网长沙6月30日讯(时刻新闻)今年6月1日,长沙市居住证办理实施过渡时期新办法,引起了市民群众的广泛关注。为方便市民朋友,增强工作透明度,自觉接收群众监督,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居住证办理的新政“新”在哪里?

2015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663号令公布了《居住证暂行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居住证暂行条例》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居住证的功能定位、申报条件、公共服务等方面都有新亮点。最“新”的条款是对申领居住证的居住时间作了明确要求。《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这是居住证申领的刚性条件。

二、什么是居住证办理过渡时期?

5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湖南省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规定》施行。湖南省原来实行的《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和《湖南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发放办法》同时失效。省公安厅正在研究起草《湖南省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并组织开展居住证改版工作。在省厅新的办法实施之前,我们称之为过渡时期。在此期间,按照省公安厅的要求,长沙市的居住证办理按照“新规定、旧证件”模式进行。所谓新规定,就是居住证的申领条件方面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居住证暂行条例》执行,居住证的制作按照湖南省公安厅原来的办法执行。

三、“居住半年以上”怎么理解?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通俗地讲,就是公民个人或其单位主动向派出所申报或公安机关通过采集等方式,获取到申领人在长沙行政区域内居住、从业、就学信息已满半年的,即可申领居住证。考虑到过渡时期政策的连续性和老百姓对新规的适应性,公安机关在认定“居住半年以上”条件时,结合实际作了适度放宽,比如居住、从业、就学信息登记起始时间全市跨区县市认可,不需要重新计算。如在芙蓉区登记了信息,搬到天心区后按规定必须重新登记居住信息,如不满半年申领居住证,起始时间可从芙蓉区登记时间算起。

四、居住证申领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本人相片(如系统能够自动获取相片的申领人可免交);

3、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五、居住证办理时限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比照上述要求,结合长沙的实际情况,公安机关本着快速、便民的原则,对办理时限作了如下规定:

1、申领人居住登记已满半年,且申领地址与登记地址一致的,芙蓉、天心、岳麓、开福、雨花、高新区的所有派出所,望城区高塘岭、星城、同兴、黄金派出所,长沙县星沙、泉塘、新安、湘龙派出所,浏阳市淮川、荷花、集里、关口派出所,宁乡县玉潭、梅家田、金洲、历经铺派出所,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农村派出所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2、申领人居住登记已满半年,但申领地址与登记地址不一致的,派出所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办结。

六、关于居住证收费问题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目前处于过渡时期,在新证卡体样式、换领程序、收费标准等出台之前,现居住证的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公安机关在此郑重声明:任何培训机构、机动车销售部门和个人,有偿代办居住证的行为均属违法,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将依法立案查处,严惩不贷。欢迎广大市民一旦发现违规情况,及时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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