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08日 星期六
本报讯(记者李昊摄影邱凌峰) 昨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两级法院“违法建筑”刑事犯罪公判大会,集中公开宣判在土地征拨、房屋拆迁中徇私舞弊、贪污、行贿、受贿等犯罪10案13人,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5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5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3人,坚决向违法“种房”犯罪行为宣战,贵阳市委政法委组织房屋征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社区代表200余人旁听庭审宣判,震慑违法“种房”中潜在的职务犯罪,大力营造“不敢犯”的社会环境。
此次宣判涉及贪污、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贿、滥用职权、诈骗、介绍贿赂等七种犯罪,其中花溪区法院宣判5案6人,清镇法院宣判2案2人,乌当区法院宣判3案5人。
花溪区法院5案6人:
中饱私囊索贿骗财,“城管”占4人
据了解,花溪法院共宣判了5案6人,其中4人曾是城管系统工作人员。
首案中,被告人王治前,原贵阳市原小河区三江办事处副主任。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王治前在贵阳市原小河区三江办事处辖区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利用自身职务便利,为曹继荣、赵泽平等人协调拆迁纠纷,并收受曹继荣、赵泽平等人送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93000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治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对被告人王治前违法犯罪所得钱款继续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第二案中,被告人董飞,原系贵阳市花溪区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建管中队中队长。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董飞在花溪区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建管中队工作期间,利用查处违法建筑、管理拆违工作的职务便利,与他人共同或单独收受违建户现金后对违法建房不予查处以及为承接拆违工程的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计收受他人现金328000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董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对被告人董飞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并上缴国库。
另有3案中,被告人韦毅,原贵阳市综合执法支队工勤人员。被告人李新建,现住贵阳市花溪区朝阳村出租房。被告人李阳,原花溪区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建管中队金竹片区建设项目防违控违分队临时负责人。被告人屈俊,原系花溪区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建管中队协管员等分别被判刑等。
乌当区法院3案5人:
共同贪污400余万,领刑19年
在乌当区法院宣读的判词中了解到,首案被告人玉明红,捕前系贵阳市乌当区房屋征收局工作人员。被告人刘斌,捕前系贵阳市乌当区房屋征收局第四征收组组长。
2013年2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玉明红在任贵阳市乌当区房屋征收局第四征收组工作人员期间,与时任该局第四征收组组长的被告人刘斌一道负责对贵阳市北京东路延伸段乌当区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组织对被征收房屋摸底、评估、复核、核算并与被征收户签订协议后兑现补偿款等工作。在此期间,被告人玉明红、刘斌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取违法修建房屋及虚增被征收房屋面积和装修项目等手段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并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被告人玉明红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国家征收补偿款4370520.72元,个人分得赃款1115000元;伙同他人共同受贿330000元,个人分得赃款165000元。被告人刘斌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征收补偿款751359.48元,个人分得赃款165000;伙同他人共同受贿380000元,个人分得赃款190000元;个人受贿375000元。此外,被告人玉明红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行贿250000元。
法院认为,一、被告人玉明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二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刘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总和刑期十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另有二案中,被告人殷明富,捕前任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猪场村村委会党支部书记。被告人殷登政,捕前任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猪场村村委会报账员。被告人黄辉,捕前系乌当区高新区经发局职工等分别被判刑等。
清镇市法院2案2人:
工作人员违法,国家流失500余万
清镇市人民法院公判的首案,原清镇市站街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被告人石磊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被告人石磊,原清镇市站街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经查明:2012年12月31日,清镇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清镇市职教城二期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石磊违反规定办理的确权证、擅自出具确权情况说明的多栋违章建筑,均按合法建筑补偿标准得到国家征收补偿款,导致国家财产遭受500余万元的重大损失等等。
法院判决被告人石磊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七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涉案赃款人民币九千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第二案中,被告人陈平,原系清镇市红枫湖镇征地拆迁办负责人等被判刑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