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今后上民办中小学 学费会下降吗
制图/王斌 长沙晚报记者 岳霞 通讯员 张璞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前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在义务教育阶段禁止“营利民办”。 2016年,是长沙市民办小学和初中快速发展的一年。新规对长沙民办教育的发展将有何影响?长沙的民办学校、教育工作者和家长对此怎么看? 现状 长沙没有一所营利性民办小学和初中 截至去年底,长沙市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899所,占学校总数的60%,在校学生27万余人,占在校学生的1/4。在长沙,民办教育已成为教育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目前,长沙共有34所包含小学和初中招生的民办学校,其中市区有15所。2016年新招生的民办学校有长沙市岳麓区博才培圣学校、长沙市岳麓区郡维学校、长沙市中雅培粹学校3所,同时批准筹设湖南师大第二附属中学、长沙高平明照实验中学、长沙市培源实验学校和长沙市广晟实验中学4所民办学校。 据了解,目前长沙已经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中,没有一所是营利性的,即使是学费相对较高的民办中小学也不是营利性的。 选择 民办学校登记为非营利性 或放弃义务教育阶段业务 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同时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我们投入资金和精力,自然希望获得相应回报。但以前非营利的限制使我们不得不想办法打‘擦边球’。现在赋予民办学校合法的‘经营性’地位,不仅有助于消除监管真空,也让我们不用费劲遮掩,可以尽心尽力地为学员提供服务。”一位少儿英语培训机构负责人告诉记者。 目前的民办小学和初中,是按照新规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放弃义务教育阶段业务? 有的民办学校选择似乎很轻松。湘郡培源实验学校,一所刚启动新建的从幼儿园到高中的十五年制学校,校长王建林表示,学校将很坚定地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道路,“投资人态度明确,如果想通过办教育赚大钱就不要办教育。” 但也有民办学校校长表示,他们不便代投资人发言,不过最终肯定会选择最有利于学校教育发展的方向。 专家释疑 为何禁设义务教育阶段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义务教育阶段为什么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长沙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卢鸿鸣表示,义务教育体现国家意志,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国家强制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这种性质决定了义务教育阶段不能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如果允许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将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也表示,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不是限制义务教育阶段由民办学校提供有特色、多样化的教育服务。现有收费较高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根据各地的具体办法来确定收费标准,保持自己的办学特色,只要符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要求,都可以继续举办。 长沙一家民办学校校长李先生表示,“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可能会促使教育投资资本更多转向高中阶段的学校,包括普通高中、国际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 业内人士指出,此次修改进一步体现了非营利性导向。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明确其可以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和用地政策,还可以享受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家长反应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学费会大幅下降? “义务教育阶段不能办营利性民办学校,针对这一规定你有什么想法?”昨日,记者就这一话题随机采访了一些家长,90%以上的被访家长第一反应是: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会不会大幅下降? 以2016年初一新生收费为例,由于初中属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今年秋季长沙市城乡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继续实行免收“一费制”范围内的杂费、 课本费、作业本费,学生只需缴纳少量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而民办学校的初一新生,学杂费则交到7000元至1万多元不等。 既然不是营利性,为什么民办学校的学费还是高出公办学校一截?其实这是因为民办小学和初中没有国家财政性经费,高收费是将办学成本分摊到了学生身上。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民办教育工作的管理者,长沙市教育局民办教育处处长刘凯希表示,我国义务教育已基本普及,能够保证民生基本需要。但有些家长愿意让孩子接受不同于公办学校的教育,也可以选择交费上学,即选择民办非营利性学校,这也为家长和学生提供了更多选择的可能,这对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发展很有益处。但是,不营利并不等于不收费,也不是低收费。 观点 实行分类管理 有利于实行差别扶持 此次修改决定,还提出了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概念,即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刘凯希解释,原来教育系统的分类管理是简单地按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中职教育、高等学历教育来分类。新的分类管理,进一步明确了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学校的内涵,有利于与其他法律制度相衔接,有利于完善财政、税收、土地、收费等方面扶持政策,有利于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积极性。 此次修改决定,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允许举办实施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刘凯希认为,这样就丰富了教育的提供方式,有助于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选择性的教育需求。 刘凯希表示:“我个人理解,如果是营利性学校,政策会放得开些,更多考虑市场因素调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更多是政策影响,公共财政支持力度、扶持力度更大一些。”分类管理明确后,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会更加清晰,民办学校自身的发展思路也会更加明确。新法出台,也必将对民办教育发展带来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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