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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民告官不作为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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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0 16:16: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源:百度乐居      中新网北京8月29日电(记者 阚枫)最高人民法院29日通报十起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民告官在拆除违建中的行政不作为案件引发关注。最高法表示,即使行政机关对违建采取过一定查处措施,但如果不到位仍构成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法院有权要求行政机关进一步履行到位。  自去年北京“最牛违建”曝光之后,高耸城市上空的各式违章建筑频频见诸报端。千姿百态的空中楼阁引来公众围观惊叹之际,违建高耸头顶多年,为什么迟迟没有拆除?面对城市违建,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乏力也引来舆论质疑。
  最高法在29日通报的全国范围内十起征收拆迁的典型案例中,“民告官”在拆除违法建筑方面的行政不作为就被列入其中。
  这起案件发生在2010年7月的湖南株洲市。该市石峰区田心街道东门社区民主村小东门散户111号户主沈富湘,在未经被告株洲市规划局等有关单位批准的情况下,将其父沈汉如遗留旧房拆除,新建和扩建新房,严重影响了原告叶汉祥的通行和采光。
  原告于2010年7月9日向被告株洲市规划局举报。该局于2010年10月对沈富湘新建扩建房屋进行调查、勘验,于2010年10月23日,对沈富湘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建房行为属违法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限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五天内自行无偿拆除,限期不拆除的,将由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组织拆除。该告知书送达沈富湘本人,其未能拆除。
  原告叶汉祥于2010年至2013年通过向株洲市石峰区田心街道东门社区委员会、株洲市规划局、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举报和请求依法履行强制拆除沈富湘违法建筑行政义务,采取申请书等请求形式未能及时解决。
  2013年3月8日,株洲市规划局对沈富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沈富湘的建房行为属违法建设。限沈富湘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无偿拆除。如限期不自行履行本决定,将由石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由于被告株洲市规划局、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未能完全履行拆除违法建筑法定职责,原告于2013年6月5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理此案的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接到株洲市规划局对沈富湘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按照株洲市规划局的授权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虽然被告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在履行职责中对沈富湘违法建设进行协调等工作,但未积极采取措施,其拆除违法建设工作未到位,属于不完全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在三个月内履行拆除沈富湘违法建设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这起案件中作为被告的规划局,在接到举报后虽然做出违建处罚决定,但是在履行职责中工作不到位,而政府部门的这种不履责对原告的权益造成了重大影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最高法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在解释本案典型意义时表示。
  王振宇表示,在当前违建现象在全国凸显之际,法院对于政府部门拆违的不作为认定,有效发挥司法能动性,督促行政机关切实充分地履行拆除违建、保障民生的法定职责。
  对于这起案件,最高法在案例通报中指出,针对各地违法建设数量庞大,局部地区有所蔓延的态势,虽然《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违反城市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对违反乡村规划的违法建设有权强制拆除,但实际情况不甚理想。
  最高法表示,违法建设侵犯相邻权人合法权益难以救济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和薄弱环节,本案判决在这一问题上表明法院应有态度:即使行政机关对违建采取过一定查处措施,但如果不到位仍构成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法院有权要求行政机关进一步履行到位。这方面审判力度需要不断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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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回共作婆娑舞,天巧能开顷刻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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