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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四停四”不服?在贵阳开车必须知道的限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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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2 17:18: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多彩贵州网讯 昨日,一条《“开四停四”我不服》的消息引起了贵阳广大车主们的注意。据悉,事件是由一位遵义车主引起的,因为工作需要,从2014年7月起,多次驾驶自己的贵CE3333车辆进入贵阳市区。当这位车主在网上查到7次违反限行规定的记录后,居然把贵阳市交管局给告了。



  目前,此案件公布出来的消息是:经过近1个多小时的审理,法院并未当庭宣判。不论结果如何,既然交规摆在这里,车主们还是需要遵守的,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贵阳市已经够堵了,就不要再违反规定添堵了罢!

  说到交规,关于“开四停四”,不知道广大车主是否了解,外地的司机朋友们是否知道贵阳的这条交规呢?字面解释,应该是开四天停四天,可是如果今天开了,明天不开,后天还能开吗?除了外地号牌,普通号牌和专段号牌又是怎么限行的呢?如果查到了违法信息,应该怎么处理呢?

目前,贵阳行驶的车辆号牌主要分为专段牌、普通牌、外地牌、新能源车牌。

  外地号牌限行规定

  外地号牌,顾名思义,所有贵A以外的号牌,当然也包括临牌。





  统一按照“开四停四”规则行驶,此类车驶入一环内(含一环),连续行驶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天(含4天,按自然天数计算),再次驶入须间隔4天以上。违反此规定,扣3分,罚款50元,违法代码13440。

  对这张图,也许有很多司机朋友们都看过,不过不一定人人都能看懂,这里小编来帮大家解释一下。连续行驶时间最长不超过4天,也就是说,我们可以连续开4天,再停4天,也可以间隔的开4天,再停4天,至于怎么间隔,就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了。例如,开1天,停1天,再开2天,然后停4天;又例如,我们也可以开2天,停1天,再开1天,然后停4天;再例如,可以开1天,停2天,再开1天,然后停4天;或者你也可以开1天停4天,开2天停4天,开3天,停4天……如果还是搞不清楚,小编建议下个软件,输入您的车牌,这样手机就会提醒我们,今天到底能不能驶入一环。

  因特殊情况需超过4天行驶一环路(含一环路)以内道路的,持相关证明向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申请办理临时通行证后通行,临时通行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天。

  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实施“开四停四”,节假日之后,“开四停四”清零重新计算。

 专段号牌限行规定

  专段号牌是以贵A开头、数字结尾的号牌,限行时间按照尾号计算。



  牌照尾号为1或6的车辆,限每周一;牌照尾号为2或7的车辆,限每周二;牌照尾号为3或8的车辆,限每周三;牌照尾号为4或9的车辆,限每周四;牌照尾号为5或0的车辆,限每周五。限行日7点至20点在贵阳市一环内(含一环)禁行。

  周末和其它法定节假日不实行限制。特种车辆,城市公交、出租及公路客运车辆,邮政专用车及喷涂有统一外观标识的行政执法车和城市专项作业、保障车辆,不受通行限制。尾号为英文字母的长期在本市行驶的外地号牌小型客车(已登记备案),按“0”号管理,即星期五为停驶时间。

  普通号牌限行规定

  普通号牌,也是以贵A开头,但是尾号为一个英文字母。





  普通号牌每日21:00至次日7:00可以驶入贵阳市一环内(含一环)道路。

  新能源车号牌限行规定

  贵阳新能源车号牌同样以贵A开头,尾号以两位英文字母结尾,新能源车全年不限行。

违章驶入一环如何处罚

  限行的细则都知道了,那如果还是有车主不小心在限行的时候驶入一环,怎么办呢?我们还必须知道怎么处罚,怎么处理违章,怎么重新计算行驶时间。

  违反开四停四,扣3分,罚款50元,以天数计算一次违法,每日零时到24小时为一天,按被处罚天不算停驶天数,如在一环行驶已满4天,第5天继续在一环内行驶,第5天就是违反开四停四的规定,停驶之日就应该从第6天开始计算,连续停满4天后,第10天才能重新驶入一环。



  如果是贵阳本地车违反限行规定,不扣分,罚款200元,只需拿违规信息的编号去缴纳罚款即可。缴罚款可以在林城交警、车行无忧等手机APP上缴纳,也可以到工商银行、贵阳银行等缴纳罚款。外地车处理违章,可登陆贵阳交警信息网,上面有外地车开四停四处理系统,按照上面的提示办理,方便快捷一次全部处理完。

 违章不处理是否影响年检

  有的司机朋友可能会问,如果我没来得及处理违章,或者不知道自己违章了,又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处理违章,会不会影响车辆年审?

  《机动车登记规定》里的第四十条,“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年检前,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正是靠这这一条“规定”,各地方的车管所就以先处理违章为由强制车主缴纳罚款才可以完成年检。也正是这条“铁律”,使很多大意了的车主在没有处理违章的情况下无法完成验车的最后一步(处理违章会有时间延迟,需提前处理)。

  法院认为,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其中第四十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年检之前,“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正是依此规定,各地车管所将违章处理与车辆年检实行“捆绑”。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登记规定》只是部门规章,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法律,后者的法律效力明显高于前者。《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年检只需提供行驶证和交强险保单即可,除此之外“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这就表明了将违章处理作为车辆年检的前提条件,这个规定并不合法,车管所因此拒绝给车辆发放年检标,这种行为同样不合法。换句话说,违章处理与车辆年检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车管所督促车主及时处理违章,应该采取其他方式。所以,在车主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并经过了安全检验的前提下,车管所须给车主发放年检标。

  所以,车主们不必过分担心因为有违章而无法年检。同时,小编还是要提醒广大车主,按交规驾车,文明行驶才是正确的哦,希望大家都能做中国好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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