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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名高中生因在校携带或使用手机陆续被劝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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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9 11:20: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3月初,沧州市第一中学12名高中生因在校携带或使用手机陆续被劝退。日前,沧州一中发布声明,“严肃执行校规,体现了学校为大多数学生负责的担当。”22日,沧州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已经确定该校12名高中生暂未返校,教育局已介入调查。

  从以往允许带手机到禁止,从管控升级到劝退,坚持“惩戒也是一种教育”的学校言之凿凿,依然不改其道义者的姿态,并无教育者应有的谦和感。玩手机所引发的劝退,之所以引来围观和吐槽,在舆论的关注下,也引得了当地教育部门的关注,事态的发展想必会出现扭转。不过,就劝退的“教育暴力”之举下的行业生态,其实更值得关注和思考。

  学生玩手机确实令管者头痛,砸手机者有之,开除学籍者有之,教育者采取的教育手段,无不“暴力化”和“简单化”,却并没有润物无声的违和感。简单必然催生暴力,功利也必然产生浮躁,“一切为了孩子”的口号,本质上还是“一切为了方便管理”。校规是内定的,对于违反者一律“开除了之”,既简单方便又可以惩一儆百,还会免除“长期教育”的成本之苦,只是孩子天然的教育权谁来保护,法定的不受伤害的利益谁来保障?

  一个人受教育的权利具有法定性,非法定因素而不应受到践踏。2014年9月1日起实施的《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违反中学生守则和校规校纪或犯有错误的学生,应耐心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不要轻易处分;不应以停课、劝退等形式剥夺学生的学习权利。即便要实施劝退或者开除之类的极端处罚,也要经过严格的程序,比如教育部门的审核和批准之后才能实施,从而达到程序性把关和权利性保护。没有程序正义作为底线,没有法定程序的有效履行,那么学校劝退学生的行为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既为违法,就应有纠错机制,不但其行为要被及时制止,做出违法的决策者也应为此承担行政和法律的代价,一方面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应在调查核实之后,启动相应的问责机制;另一方面,对于孩子造成的伤害,应有相应抚慰措施,比如赔礼道歉等最低要求,还是要得到满足,从而给予孩子人格的补偿与尊重。当然,由此进行教育导向的思考,以及管理措施的纠偏,才能避免类似行为的发生。

  不过,类似于劝退式的权利伤害何止于这一桩,如近日媒体报道,广西永福县一所乡镇中心小学根据学生考试成绩划分班级,将成绩最差的学生“分配到最差的教室,配备代课老师”,有家长将其称为“学渣班”。目前在当地教育部门的介入下,学校已进行整改。同样涉嫌违法的开设“学渣班”,不过以“整改”了之,可见劝退式的违法行为之所以广有市场,并以常态化的状态呈现,跟“有法不依”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故而,舆论最应关注的焦点是,在学校粗暴侵权和暴力伤害之后,如何实现纠偏并让教育本意回归正途,应有更为明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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