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2月1日),《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其中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劝阻、制止。” 此前,《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曾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记者从会上了解到,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家庭暴力在我省仍高发,反家庭暴力形势依然严峻。 据省妇联统计,2016年至2018年全省各级妇联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件在婚姻家庭类投诉件中占比分别为38.4%、41.8%、49.2%。因此,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制定,对实施好反家庭暴力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是非常必要的。 《条例》共五章三十八条,针对家庭暴力隐蔽性强、取证困难、容易反复的特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借鉴外省经验,总结我省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长期积累的好的做法,重点在预防和处置措施上作出了细化和明确。 针对“行为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多选择口头批评教育,书面告诫制度作用得不到发挥的问题,《条例》强化了“告诫书”的使用,规定此类行为一律出具书面告诫,“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同时存档备查。” 根据《条例》,加害人是公职人员的,公安机关还应当同时将书面告诫书抄送其所属单位,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同时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告诫书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定期查房,回访加害人、受害人,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并记录存档。查访、回访中发现加害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回馈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查证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据了解,《条例》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标志我省反家庭暴力工作今后有法可依。(贵阳晚报 肖达钰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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