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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原民办和代课教师可领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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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5 12:07: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红网株洲站4月15日讯(株洲日报记者 沈全华)近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下发。60周岁以上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每月可领取30元至120元的生活困难补助。

2类对象可发,3类人不属补助对象

《通知》明确以下2类对象可发放生活困难补助:一类是1986年12月31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登记在册进入民办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含1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民办教师。

另一类是1999年12月31日前经教育行政部门(含原乡镇教育办和现履行教育管理职能的中心学校)备案进入代课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和公办学校举办的学前班)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含1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代课教师。

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以下人员不列入补助对象: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通知》执行前已去世的;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被开除、辞退的。

补助最高120元/月,从去年10月1日起计发

生活困难补助从2014年10月1日起计发。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机构按月发放。符合补助条件的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年限,补助为30元至120元/月不等。

对补助对象的确认工作,需经过本人申请、乡级初审、县级审核、市核准等程序。4月30日前,各县市区要将核准后的《审批表》报送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通知》要求,严禁新增代课教师。确需临时聘用短期代课人员的,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学校缴纳单位应负责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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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回共作婆娑舞,天巧能开顷刻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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