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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轻微刑事案件也可"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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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1 14:50: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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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日报/株洲新闻网

近日,一番争吵后,妻子提出要离婚,丈夫胡某执意不肯,争执中,冲动的胡某对妻子拳脚相向,并致妻子轻伤。因致人受伤且伤情达到犯罪标准,胡某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后来,妻子为胡某求情,“他也只是一时冲动,希望不要起诉他、不要给他判刑。”

刑事案件当事双方能否握手言和?面对如此局面,检察机关、法院应该怎么办?

轻微刑事案件“握手言和”

承办上述案件的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介绍,由于胡某妻子为胡某求情,到案后,胡某也确有悔改表现,多次对自己一时冲动下的表现表示后悔。“我们找到胡某的妻子,了解到希望丈夫不要被判刑是她的真实意愿,且她确实已对胡某予以谅解,并且表示愿意再给丈夫一次机会后,对该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做了不起诉处理。”

据介绍,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在调停人的帮助下,促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悟,就犯罪行为的损害赔偿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谅解,司法机关据此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该项制度不仅可以体现法律的宽严相济原则,还可以促成原本水火不容的双方达成共识,今后互不侵犯。

和解必须是“真和解”

对于有和解意愿的刑事案件当事双方,我市检察机关的一般做法是,规定对轻微刑事案件,应积极促成当事人自愿和解,因民间纠纷引发且和解的,可退回当事人自诉;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的,可不起诉;已被批捕但判决前又和解的,原则上不作撤案或不起诉处理,但可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和解必须是真和解。”芦淞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能达成和解的案件一般为轻微刑事案件,我们与公安、法院达成共识,对和解事实进行审查,在严格执行诉讼程序的基础上,开通快速办理通道,各个环节互相监督,同时通过个案督察、定期电话抽访等方式,“加强调解环节法律监督,确保和解自愿合法,依法规范办理,杜绝‘花钱买刑’、‘办人情案’现象。”

今年初,李某打麻将时与邻居黄某发生纠纷,冲突中用木凳将黄某砸伤,此案最终被作不起诉处理。在办理该案时,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发现,李某与黄某达成和解的主要原因即是李某积极主动地赔偿了4.1万余元医疗费及营养费等给黄某,“这笔钱为提前支付赔偿的合理支出,不是‘花钱买刑’,且该笔赔偿在案件未判决前,就使得黄某受到了良好的医疗救治,也帮助李某最终获得了黄某及其家属的谅解。”


来源:株洲日报/株洲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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