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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罗氏宗亲联谊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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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8 15:56: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贵州罗氏宗亲联谊会章程
(草案)
    为了弘扬罗氏优秀文化,铭记先祖功德,启迪后辈奋进,增强宗族亲情,凝聚宗族团结,慎终追远,敦亲睦族,报国爱家,实施公益善举,为中华民族的振兴,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作出贡献,为此成立贵州罗氏宗亲联谊会,特制定并依据本章程实行规范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贵州罗氏宗亲联谊会”(暂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贵州各地罗氏宗亲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民间社会团体和公益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弘扬互助精神,联络宗亲情谊,敦睦宗族团结,加强各地宗亲会联系,促进宗亲文化交流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为民族振兴,社会和谐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以“贵州罗氏宗亲联谊会”的名称依据国家有关民间社团组织管理法规定依法申请登记注册。
第五条 本会原则:坚持公开、团结、自愿和民主的原则。
第六条 本会会址:贵州 贵阳(待定)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工作范围
(一)研讨罗氏历史文化、组织、协调宗亲事务,架设宗亲联谊的桥梁,增进宗亲相互了解,增强宗亲凝聚力,促进宗亲发展经济,发杨罗氏优秀文化传统,融入社会平安和谐。
(二)组织开展贵州罗氏历史文化学术研究,采集贵州罗氏信息资料,宣传罗氏古今名人、贤达精英的业绩及生平事迹;编撰贵州罗氏名人传记和简历、编辑贵州罗氏历史文化系列丛书。
(三)组织开展贵州罗氏联谊交流活动;不定期召开有关会议和举办各类活动,适时发布相关信息,建设贵州罗氏家族网站,创办贵州罗氏文化信息刊物。
(四)积极搜集民间谱谍资料,抢救罗氏文化遗产,查阅方志国史,注重考证,去伪存真,齐心协力,努力完成《中华罗氏大成谱贵州卷》的编撰任务。
(五)扶弱济贫,解难施善,组织开展罗氏宗族各类公益事业活动;联络所有支系,团结一致,互助互爱,由宗族的团结扩充到国家民族的大团结。
(六)筹建贵州罗氏企业商会,促进罗氏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贵州罗氏家族经济建设发展。搭建网络销售平台,让罗氏产业运筹帷幄,决胜千里。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九条  各市、州、县的罗氏组织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贵州籍罗氏宗亲,国内外在本省工作、生活的外省籍罗氏宗亲以及从本省分支到外省的罗氏宗亲,不分性别、民族、信仰与职业,均可申请入会;
(二)拥护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声誉,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与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四)服从本会的决定、决议,遵纪守法;
(五)自愿为本会有关工作做好服务;
(六)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自愿入会申请书或口头申请;
(二)填写会员申请登记表和提供本人同期免冠照片2张;
(三)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通过;
(四)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参阅、学习研究本会文献资料和网站资料的权限;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会声誉及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五)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六)遵纪守法,不得以本会名义进行非法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半年内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公布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不服从决定、议案的;
(四)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以下简称会长会)及下设分支机构组成。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由会长会召集。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超过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超半数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本会会员推举产生。条件是:热心贵州罗氏历史文化研究,积极参加宗亲联谊活动,具有一定文化素质及道德修养,并在当地有一定威望的会员,可以当选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具体产生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各级成员;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大会职能,主持总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理事会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理事会工作及财务收支情况;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1人,执行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为本会的决策机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思想素质好,热心族事,能以身作则、廉洁奉公。
(二)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协调能力和从事管理的经验;
(三)在本族、本会中有较大影响,做出过较大贡献,或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知名度,或是企业的成功人士;
(四)在文化、学术领域有一定威望或成果,或在姓氏文化研究方面有一定成就: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因特殊情况需要留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但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内部管理制度;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二十八条 会长可召开常务会议研究下列工作事项:
(一)会长职权范围内需要民主研究落实的事项;
(二)准备提交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决策事项;
(三)二分之一以上副会长提出需要研究的事项;
(四)本会面临紧急的需要及时作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常务会议原则上是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必要时可扩大到部分理事。
第三十条 常务会议对涉及到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职权内容的,可作初步研究形成方案,提请相应会议决定;对于超出职权的紧急事项,按照民主、科学原则决策并实施后,须提请下一次相应会议审议。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须形成会议纪要,在联谊会网站上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长会议决定,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年终总结报告;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根据本会发展需要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名,由理事会决定,指导做好各机构的文秘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下设宗亲联谊部、罗氏文化研究部、信息部、宣传部、网络部、经济部、公益慈善服务部、监事部、财务部、办公室与秘书处。
各部主任、各处室主任、副秘书长、秘书处工作人员人选,由理事会决定,会长颁发聘任书。各部门相互协作,负责处理本会各项工作。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长办公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其他专题会议根据情况随时召开。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有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各项决议的通过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会聘请德高望重宗长、姓氏文化专家学者、对社会与本族有重大贡献者担任顾问和荣誉会长、名誉会长。
第三十六条 本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和处理重大事宜。名誉会长、顾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副秘书长可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会长主持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分管工作;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日常事务;各部主任、各处室主任与秘书处工作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另行制订。
第三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独立于本会领导机构之外,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三至五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的正、副监事长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本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和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
(四)对会员的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适时向会长、秘书长、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暂定每人每年100元,团体会员每个每年800元。会费标准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由财务组经管,设行专户储存和核算管理,经费用途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定期每年在贵州罗氏家族网上向全体会员透明公布,接受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理事会的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参照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办法进行登记、核查和报损等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审计机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向理事会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经费、财产(包括档案资料),在换届时全部移交给下一届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发生本条款所述不良行为的,由理事会依本章程的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本会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追回损失。
第四十六条 本会工作人员属于亲情兼职,无工资待遇(专职工作人员除外)。根据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置专职工作人员,其工资、福利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出修改方案,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被修改的相应条款同时失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会风为“爱国、诚信、睦族、施善”。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之处,将及时改正。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注:敬请各位宗亲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建议可发在留言板和议事群中,也可向筹备组人员直接反馈。
贵州罗氏宗亲联谊会筹备组   
二O一五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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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xqw 发表于 2015-8-18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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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文化也是传统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弘扬传承优秀宗亲文化也是社会团结,家庭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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