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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骨灰墓地 不得超1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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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8 11:07: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日期:2015年7月8日     来源;贵阳网 本报讯 昨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召开,会上审议了《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

  《办法(草案)》明确具有遗体火化功能的殡仪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而埋葬骨灰的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整体高度不得超过1米。

  据悉,贵阳市每年死亡人口约2.5万,由于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尚未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导致一些区县殡葬设施少、设备档次低、人民群众办丧事难。而一些单位和个人受利益驱动,擅自兴建公墓,更有不少地方存在乱埋乱葬、丧事大操大办等现象,殡葬市场较为混乱。

  《办法(草案)》坚持实行火葬、节约土地、保护环境、文明节俭的原则,从殡葬工作的管理职责、殡葬设施建设和管理、遗体和骨灰的处理、丧事活动和殡葬服务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殡葬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 (本报记者 肖达钰莎)


  公墓绿化面积 至少占四成


  根据《办法(草案)》,埋葬骨灰的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整体高度不得超过1米。

  经营性公墓中,用于鲜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节地环保葬的用地,不少于墓区面积的15%。而公墓绿化面积不少于墓园面积的40%。

  公墓单位不按墓穴规定以及墓碑高度建造墓位,不按规定比例配建节地生态安葬墓区的,民政部门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医疗机构内 严禁殡仪活动


  近年来,一些非法殡葬中介人员为了谋取利益,在全市各大医院到处活动,一旦发现有人去世,便会动用一切手段抢服务,甚至向死者家属收取高出市场价值的报酬。

  《办法(草案)》中明确,在医疗卫生机构死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协助丧事承办人及时通知殡仪服务单位接运遗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进行殡仪活动和销售丧葬用品,违者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非法接运遗体 最高罚5万元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遗体接运、存放、火化服务由具有遗体火化功能的殡仪馆、火葬场提供。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非法接运遗体。非法接运遗体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运送遗体应当使用市民政部门配发统一标志的专用车辆,并且由专业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运送遗体的殡仪车辆在市区内通行不受时间限制。

  本报记者 肖达钰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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