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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公积金新政:灵活就业人员可缴 无住房可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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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6 11:58: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5日,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发布了《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称,长沙市将扩大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灵活就业人员提取和使用力度等。
  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支持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提升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功能,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现就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通知如下:
  一、扩大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凡已年满18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在我市就业且有合法经济收入来源,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农业转移人口、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愿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缴存登记和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并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相关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须与中心签订《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在中心“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专户内开设个人账户。其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按照与中心签订协议的规定执行。其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当年新参加工作的,以该人员参加工作的当月工资总额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为8%-12%。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上限,缴存基数下限按本市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灵活就业人员提取和使用力度
  支持灵活就业人员通过租房改善居住条件,凡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含商品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同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困难,改善住房条件。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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