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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专用车位,是实质性平等而非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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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30 19:23: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有一句话只对男司机说:如果你看到地面上画着个穿裙子的姑娘,记得绕开,它不属于你,只给女人用。猜对了么?是车位!就在杭新景高速桐庐服务区,很可能是杭州第一批女驾驶员专用的停车位。女司机专用停车位一出现,很多小伙伴们“激动”了。有些人说,这样的车位实在是“往前不要命、倒车要人命”的女司机的福音;也有人说,女司机不一定就技术差,这车位明显就是性别歧视。(5月28日《钱江晚报》)

  对于这种实惠,当然有女司机认为并不需要,认为是基于视她们为弱者的考量。与许多公共事件一样,为女司机辩护的讨论中,充斥着“性别歧视”的绝对化判断。笔者看来,对女性专用车位,没必要上纲上线,从歧视的角度来说是不恰当的,这实质是一种平等。

  不可否认,的确不乏技术好的女司机,但在某种意义上女性专用车位确有其市场。根据赶集网发布的《停车调查报告(2015)》,有过“停车难”经历的女司机高达90%。其中,为停车技术的实用性操作问题困扰的高达八成。尽管在驾驶技能上男女孰优孰劣不能定论,女性在停车技术上存在相对劣势却是共识。

  由于性别差异,男女需求不尽相同。公共设施的设计得基于“性别分析”,即尊重多元利益诉求、维护不同性别合法权益。所谓男女平等,并不是指男女方在所有形式上“一视同仁”,而是指在基本的权利、尊严和社会地位上享有均等权益。

  把男女同等对待,按照相同标准设定行使权利的条件只是“形式平等”。正是“异质思维”的短缺,让女性的某些特殊需要处于被忽视和遗忘的边缘化状态。比如,城市空间的设计者忽视了女性由于生理原因如厕时间更长的现实需求,公共场所母婴室匮乏导致哺乳妈妈“无处回避”。这些都没有尊重女性差异化的利益诉求。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指出,确认差异性,重视环境的支持性,正视妇女的真正需求,才是“实质性平等”,即真正的平等。比如,各人行道上有为残疾人准备的盲道,都是公共设施实质性平等的体现。

  实际上专用车位仅设8个,因此,技术好的女司机停普通车位即可。把资源享用权让给有需要的同胞,哪里存在资源浪费呢?相反,专用停车位则给对停车有心理障碍的女司机多了一个选择。况且,女车主常常带孩子出行,较宽的车位便于装卸婴儿车,靠近出入口还能增加安全系数,这些便利怎能谈得上是歧视呢?

  笔者认为,判断一项措施是否涉嫌歧视女性的标准应是这样的:它到底是区别、排斥或限制女性的权利,还是拓展了女性的权利空间。若为前者,则构成女性歧视,若为后者,则是保障与尊重。对大部分“停车难”的女车主来说,这是对她们的呵护与尊重,而非歧视。

  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说过,衡量文明的标准之一,是一个社会对女性的态度。设置专用停车位既是对“女士优先”的社交礼仪的传承,是社会文明的进步,也是实质性平等理念的践行。因此,对女性专用停车位,我们为何不摘掉“有色眼镜”,多一些价值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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