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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教师职称改革方案出台 中小学教师可评“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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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0 12: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小学教师可评正高职称;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至省直管县(市)……7日,市人社局官网公布了《株洲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
  中小学教师可评正高级
  方案明确,要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职务制度。统一后的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评价标准对农村和边远地区教师倾斜
  方案提出,新的评价标准要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规律,充分体现岗位要求,充分体现时代特征,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实绩,注重教研教改,向一线教师和农村教师倾斜。对于特别优秀的教师,制定相应的破格评审条件。
  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 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同时,适当调整乡镇及以下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中级增加5个百分点,高级增加3个百分点,重点用于解决在乡村学校工作满20 年和30 年,目前分别还是初级、中级职称、符合评审条件与标准的乡村学校教师。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高、中级岗位职数在同类学校标准基础上上浮10%。
  一级教师评审权下放至省直管县市
  《方案》明确,中小学 职称(职务)评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实施。正高级教师职称由省里组织评审;高级教师职称由市州组织评审;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至省直管理县(市),其他县市区待条件成熟后再稳步下放,暂未获得一级教师评审的县市区,其一级教师职称由市州统一组织评审;二、三级教师职称由县市区组织评审。
  职称评审采取实地考核和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实地考核占整个评审权重的60%,集中评审占40%。实地考核以现场听课、教师座谈、学生及学生家长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对参评人员的师德师风、教学能力、教学管理行为、教学效果等做出评价。集中评审以审阅申报材料的方式,对参评人员的任职资格、任职条件、教研教改等做出评价。
  设置跨校评聘,打破职称限制
  根据方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建立中小学教师跨校评聘机制,鼓励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县市区可根据编制和岗位情况确定公布跨校评聘的岗位名称、职数、聘任条件,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教师均可参加。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并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不含幼儿园教师)可跨学段(不含幼儿园)进行评聘,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并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教师可跨园进行评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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