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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带薪休假不能搞错强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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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1 12:02: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今年以来,中国高层多次公开强调落实带薪休假。为推进政策落实,部分地方政府相继出台细则。但记者注意到,在一些地方,带薪休假已经开始趋于“强制性”,拟将休假情况与单位、个人的考核、评优等挂钩,这是制度善意还是矫枉过正,引发讨论。(8月9日《重庆商报》)

  众所周知,带薪休假是所有职工的一项权利。然而,多地出台的落实细则主要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见,强制带薪休假实多为强制机关事业单位。然而,现实情况是,目前我国带薪休假制度50%的落实率,主要是机关事业单位的“贡献”。也就是说,落实带薪休假“最难啃的骨头”是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但多地细则却没有明确强制企业落实带薪休假。

  这些地方细则之所以主要针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大概是因为:其一,地方细则制定者或许认为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政府不便干预企业管理,带薪休假是企业“家务事”。其二,或许认为没有更好办法强制企业落实带薪休假,或者说强制企业的效果不佳。其三,由于企业为地方贡献税收,也是解决就业的主体,再加上地方经济仍未走出低迷,所以,地方政府在制定细则时就会重点考虑企业利益,认为强制企业落实带薪休假会影响到企业利益,继而影响地方利益。但是,企业职工权益就不重要吗?

  笔者以为,应该针对不同类别的单位拿出不同的合理的强制措施,比如说,强制机关事业单位落实带薪休假,应该与这类单位领导的考核、问责挂钩;强制国企落实带薪休假,应该与国企领导业绩考核挂钩;强制民营企业落实带薪休假,应该通过罚款、加付赔偿金等方式推行。

    无疑,带薪休假能否落实,也在于劳动执法部门。因此,强制带薪休假的对象理应是用人单位和执法部门,而非职工,因为多数职工无法决定自己能否休假。

来源:潇湘晨报作者:冯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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