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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计生条例提请审议:婚假拟13天,女方产假拟15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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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9 11:28: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程曦)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后,贵州居民结婚生子将如何休假?3月28日,在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备受关注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正式提请会议审议,贵州婚产假新规有望很快落地。

  女方产假拟定158天,男方护理假有望增至15天

  据了解,草案取消了此前的晚婚假规定,并明确:“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10天。”也就是说,本次贵州省计生条例修订后,婚假仍为13天。

  产假方面,此前,女职工除享受128天产假之外,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再增加产假90天。此次调整中,取消了生育独生子女的90天产假的同时,明确规定:凡是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一共158天。

  除此之外,可以发现,草案还就男方护理假进行了明确。规定男方护理假由原来的7天增加为15天,比原来增加了8天。

  值得关注的是,草案中明确提出,职工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再婚夫妻有望生“三孩”

  如果一对夫妻已经有两个孩子,是否可以再生育第三个孩子?记者注意到,草案对这种情况也做出了明确。

  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生育的子女合计为两个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再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老人老办法 已获独生子女证的仍可领奖励

  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草案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明确了奖励扶助政策的衔接。提出: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可以继续享受奖励及优惠政策。

  与此前规定对比,该条款的相关内容调整不大。其中包括: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100元至500元,并从领证当月起每月领取5元以上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满14周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加发5%的退休金,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的10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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